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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400447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有關「水利法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排注廢污水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
          准權責」解釋令,其中:「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應向擬排注廢污水之圳路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核准」乙節,係指依水利法申請核准,其核
          准權責在於水利法主管(執行)機關,而非環保主管(執行)機關。環保
          機關仍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廢(污)水排放許可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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