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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淨水場前處理設備淤泥處理適法性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400468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有關「類此取之於河川之泥砂,經重力沉降方式處理(未改變原土石性質
          )後,再排回原河川之行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是否許可?有何規
          定?」乙節:
     一、經自然沉降之淤泥,除非經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認定屬營建剩餘
       土石方,且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否
       則仍視為廢棄物,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妥善清除處理。查
       淤泥排入原河道,並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列處理方式,
       淤泥應不得逕排入原河道。
     二、河道水利設施之管理(攔河堰、沉砂池等),其泥砂經重力沉降方式
       沉降後仍留在原河川之行為,優先由主管機關依照水利法進行管制,
       水污染防治法暫未列入管制。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