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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淨水場前處理設備淤泥處理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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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468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類此取之於河川之泥砂,經重力沉降方式處理(未改變原土石性質 )後,再排回原河川之行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是否許可?有何規 定?」乙節: 一、經自然沉降之淤泥,除非經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認定屬營建剩餘 土石方,且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否 則仍視為廢棄物,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妥善清除處理。查 淤泥排入原河道,並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列處理方式, 淤泥應不得逕排入原河道。 二、河道水利設施之管理(攔河堰、沉砂池等),其泥砂經重力沉降方式 沉降後仍留在原河川之行為,優先由主管機關依照水利法進行管制, 水污染防治法暫未列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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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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