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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委託處理,及第二十九條回收使用廢(污)水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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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166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3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委託處理,及第二 十九條回收使用廢(污)水之規範,區分如下: (一)達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二)未達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且未申請廢(污)水排放等其 他相關許可之事業,適用本規定委託處理契約書、回收使用計畫報 備。 三、另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及「廢(污)水回收使用 計畫」之基本資料,已規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 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字號」在案。 四、基於事業應符合相關法規合法設立為法制社會基本要求,以及對合法 業者之保障,對仍未取得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 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業者,實不宜受理其回收使用計畫 及廢水委託處理之申請審核。 五、另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4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 )水處理及排放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如有上開 業者,請依該規定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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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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