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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內未經管理機構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污水」之規定,及基於遵守相關法規規定,私有水體所有人權益,保護灌溉水質,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提出「灌溉專用渠道及私有水體所有人之同意書」,作為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應檢具之文件,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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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100733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 內未經管理機構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污水」之規定,及基於遵守 相關法規規定,私有水體所有人權益,保護灌溉水質,廢(污)水排 入灌溉渠道者應提出「灌溉專用渠道及私有水體所有人之同意書」, 作為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應檢具之文件, 合先敘明。 二、事業將廢(污)水排入公共排水渠道者,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 並無規範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倘業者已提出排入公共排水渠道主管機 關出具之排入證明,而環保主管機關仍有懷疑業者排放之水體涉及私 有水體時,宜主動洽相關單位查證,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現勘後確 認,確實排入私有水體者,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檢具所有人之同意書。 三、有關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展延時,環保主管機關應參考私有水體 所有人同意之排放期程,據以核給適當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 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爰此,申請展延時,仍應檢附私有水體所有 人同意之適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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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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