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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所公告規定之事業,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其應檢具之文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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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100719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所公告規定之事業,其排放廢(污)水於 地面水體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核發排放許可 證,其應檢具之文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技師簽證。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略以,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條所公告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三條規定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檢具水污染防治設施功能測試 合格報告書以外之文件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暫免依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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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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