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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自用加儲油設施如符合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六環署水字第四一六二八號(修正後為九十一年環署水字第○九一○○八七一二九號)「公告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即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之場所」之「加油站」定義者,即應符合該公告規定,並未區分自用或對外營業之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591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自用加儲油設施如符合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六環署水字第四一六二八
          號(修正後為九十一年環署水字第○九一○○八七一二九號)「公告地下
          儲油槽儲存之汽、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即應設置之防止污
          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
          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之場所」之「加油站」定義者,即
          應符合該公告規定,並未區分自用或對外營業之行為。八十六年八月八日
          前設置之自用加儲油設施業者,已有發生洩漏或更新改建者,應依該公告
          第八點(修正後為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
          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