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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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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報驗之水質檢驗項目,應以限期改善通知書所記載內容為準,如未記載應儘速補行通知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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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429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報驗之水質檢 驗項目,應以限期改善通知書所記載內容為準,如未記載應儘速補行通知 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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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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