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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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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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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100278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 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二、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定義者,即為水 污染防治法規範之對象,其所產生之廢水,如清洗器皿及儀器廢水之 收集或貯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廢(污)水排放許 可廢止事宜,請依法進行查證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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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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