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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繞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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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805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繞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 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 二、有關「一事不二罰」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第五百零二號解釋 在案,且該原則之適用,業經本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 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令,下達各縣市政府,並刊登本署公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具有約束訂定機關、其下 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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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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