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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告發原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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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061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8 條之告發原則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 人生活環境安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公告管制之 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應具備公告行為且致妨害他人生活環 境安寧二要件,始認定違反本條文規定。 二、至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情形之認定,可參採民眾報案或檢舉等具體 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事證,請貴局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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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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