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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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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405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辦理原則,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工廠(場)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規定按次或按 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 為止。另該條文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工廠(場)限期改善之期限 規定不得超過 90 日。噪音管制法並無延長改善期限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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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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