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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或各縣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或人員,所移送、函送或檢舉疑似妨害安寧之機動車輛,請比照噪音管制法第13條人民檢舉案件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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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088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或各縣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或人員,所移 送、函送或檢舉疑似妨害安寧之機動車輛,請比照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人 民檢舉案件規定及程序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 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 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依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 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 事人。…」又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 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及 同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 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有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或各縣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或人員, 所移送、函送或檢舉疑似妨害安寧之機動車輛,請 貴局比照噪音管 制法第 13 條人民檢舉等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可依前述行政程序 法等有關規定,基於瞭解事實真相或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本權責 通知當事人到檢或實施勘驗,以防止使用中機動車輛不當改裝製造噪 音妨害環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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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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