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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案件之告發累計次數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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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346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之告發累計次數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場所、工程 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另依據噪音管制標準 相關規定,對於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之噪音 管制,係測量該場所或工程之整體音量,於修正背景音量後,據以判 定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故於前述場所、工程之管理範圍內,於同 一管制時段中,不同噪音源所發出之噪音,或經民眾陳情於不同地點 進行之稽查測量,基於整體音量管制原則,應視為同一陳情案件。至 於同一場所、工程於不同管制時段進行之稽查測量,因適用不同之噪 音管制標準,則應視為不同案件辦理。 二、另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規定,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限 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 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本法並未 訂定累計告發次數相關規定。 三、對於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案件,於限期改善期間 ,與原稽查同一時段之音量超出據以通知改善之測定數值者,目前尚 未規定相關罰則,惟限期改善期間其他時段製造噪音之稽查測量,依 據本署 92 年 4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26609 號函釋,應另案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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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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