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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審查會議決議方式及應包含事項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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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427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審查會議決議方式及應包含事項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
對於交通噪音超過管制標準路段,應訂定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
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另依據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及補
助計畫審議規範第 2 點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交通
噪音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審議有關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召
開審查會議;其會議結論,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納為計畫內
容。故審查會議是否召開,係由地方主管機關視審查改善計畫及補助
計畫之專業需求衡酌決定,以及本權責決定是否參採審查會議結論及
意見,
二、有關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3 項規定
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應包括事項之「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能評估」
,係為確認及審議計畫內容與預定改善目標之可行性以及審議是否核
定進行補助計畫相關程序之說明,而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執行後之成
效驗證,係對於計畫執行後之噪音改善成效進行瞭解,二者目的並不
相同。
三、依據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審議規範第 5 點規定,交通噪音
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中,有關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能評估
,應敘明評估模式所引用之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以及應用
於執行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路段之精確性與適當性,評估模式非屬本
署技術規範認可者,則應為國內外已採行之評估模式,並檢附驗證結
果,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故有關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
改善功能評估所採用模式、評估程序、輸入參數、計算規範,應依本
署公告之道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及鐵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
術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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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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