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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95年及96年出廠之機車如尚未完成99年度排氣定檢,是否可於100年補執行99年度定檢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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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102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 95 年及 96 年出廠之機車如尚未完成 99 年度排氣定檢,是否 可於 100 年補執行 99 年度定檢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授權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 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出廠滿 5 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應每年於行車 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實施排氣定檢乙次,合先敘明。 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從新從優原則,爰 95 年及 96 年出廠之機 車如尚未完成 99 年度排氣定檢,因前開公告之修正而無庸實施排氣 定檢,請貴局不予稽查取締。 三、因 95 年出廠之機車,99 年及 100 年均需實施排氣定期檢驗,為 建立該等機車車主的檢驗習慣,因此如車主自行前來檢驗站要求補驗 99 年度檢驗,除請檢驗站加強宣導該等車主每年應檢驗之期限外, 並同意其補驗。 四、96 年出廠機車,因前開公告已修正,100 年並不需實施檢驗,如車 主自行前來檢驗站要求補驗 99 年度檢驗,將請檢驗站向車主說明因 檢驗對象之調整,該等機車應自 101 年起於每年發照月份前後一個 月實施排氣定期檢驗,如車主仍要求補驗,亦同意其補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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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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