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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車輛逾期未到檢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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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751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車輛逾期未到檢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9 年 8 月 16 日桃環空字第 0990049206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68 條規定,車輛未依同法 第 42 條接受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應處汽車使用人或 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合先述明。 三、針對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依空污法第 42 條接受檢驗,車輛於接受檢 驗時,因馬力比不足遭退驗後,倘仍有強制該車輛實施檢驗,以利了 解車輛改善情形之必要,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 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 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辦理,另依同法第 30 條規定,義務人負有 行為義務(依規定受檢)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 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且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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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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