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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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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交通工具(包括船舶)違反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其處罰主體應為使用人或所有人,故船舶若違反排放標準時,應以船主或船長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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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30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交通工具 (包括船舶) 違反交通 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其處罰主體應為使用人或所有人,故船 舶若違反排放標準時,應以船主或船長為處罰對象。 二 因外籍輪船排放黑煙、經常發生於該船駛離港口時。故以船主或船長 為告發對象,難以達到稽查告發之目的。為有效管制外籍輪船黑煙排 放,須邀集港務主管機關研商,可否要求外籍船舶之船務代理公司於 其代理契約中,明訂其罰鍰,應由船務代理公司代為繳納或其他有效 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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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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