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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時機及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至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涉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程序,自應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703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開發行為依
              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劃,
              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為有關規劃之階段行為。」另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為開發行為
              之許可」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二  綜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
              時機及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至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
              涉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程序,自應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