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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交通部轉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表示,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有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在債務未清償前,車輛所有權仍歸債權人而非車主(使用人),故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異動時,則將發生車主不清償債務,債權人亦無法取回車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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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87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7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交通部轉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表示,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辦理有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在債務未清償前,車 輛所有權仍歸債權人而非車主 (使用人) ,故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異動時,則將發生車主不清償債務,債 權人亦無法取回車輛之情形。 二 辦理經登記附條件買賣車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車主拒繳罰鍰時,請 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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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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