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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交通部轉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表示,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有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在債務未清償前,車輛所有權仍歸債權人而非車主(使用人),故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異動時,則將發生車主不清償債務,債權人亦無法取回車輛之情形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87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交通部轉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表示,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辦理有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在債務未清償前,車
              輛所有權仍歸債權人而非車主 (使用人) ,故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異動時,則將發生車主不清償債務,債
              權人亦無法取回車輛之情形。
          二  辦理經登記附條件買賣車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車主拒繳罰鍰時,請
              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