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676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除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第十二條規定,本
          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
          必要時,上一級主管機關得委託次一級主管機關辦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