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91年10月30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因應緊急程序將原物料導入燃燒塔處理之年操作總時數應低於100小時,固定污染源常態下正常操作,製程所排放之廢氣,應導入防制設備作有效處理,廢氣燃燒塔係作為處理緊急排放廢氣之用,倘有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處理,即可認定為緊急程序使用,固定污染源應將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而非將廢氣燃燒塔作為一般污染防制設備使用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38182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1 年 10 月 30 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
定,因應緊急程序將原物料導入燃燒塔處理之年操作總時數應低於 1
00 小時,固定污染源常態下正常操作,製程所排放之廢氣,應導入
防制設備作有效處理,廢氣燃燒塔係作為處理緊急排放廢氣之用,倘
有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處理,即可認定為緊急程序使用,固定污染源
應將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而非將廢氣燃燒塔作為一般污染防制設
備使用。
二、本案本署業於 96 年 9 月 10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60065007 號函釋
依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廢氣燃燒塔除維持母火燃燒外,
平日不可使用,且因緊急程序使用之年操作總時數,不可高於 100
小時。
三、本案○○工業區使用之廢氣燃燒塔倘屬應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
其廢氣燃燒操作年總時數,超過 100 小時,則違反「固定污染源最
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應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