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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一、依據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400公斤/小時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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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3389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中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 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 400 公 斤/小時以下者。不論焚化動物屍體或其他廢棄物之廢棄物焚化爐, 均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另依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2598 號函釋示:「 基於飼主與寵物間之情感,如寵物死後依照人類模式,將屍體焚化後 ,將其骨灰作適當安置悼念,於主客觀方面均不認定該寵物屍體為廢 棄物,…。」,寵物屍體不屬廢棄物,處理寵物屍體之焚化爐,並不 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處理寵物 屍體之焚化爐,亦混合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則屬 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爐,應依規定申 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操作,請 貴局 依實際個案查明辦理。又有關貴市垃圾焚化廠對其排放管道 P001、P 002 之粒狀污染物,擬採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中,最高一次數據 作為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乙節,與前述規定亦不符,雖無粒狀污染 物連續監測數據,其粒狀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仍應以其試車檢測報 告數據、自行或委託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為推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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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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