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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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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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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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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環部資字第1151047815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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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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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環境部為確保於運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能有效管理潛
在風險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以下合稱本部)自行或委外建
置、開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及服務。
所屬機關(構)應依本要點辦理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工作,如因業
務特性或特殊需求,得另訂相關作業程序或補充規定。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單位:指基於業務需求或推動公共服務,而提出規劃、自行開
發、委外建置或採購(含雲端軟體服務)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
務之需求端或執行端之單位。
(二)單位主管:指執行單位二層主管。
四、本部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其風險管理、內控監督及
內控措施之推動與時程管理,由環境部資安及個資保護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保護推動小組)統籌辦理。
五、本部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遵循人
工智慧基本法第四條所定之七項原則。
六、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資通安全防護,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其相關
法令及本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辦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
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其相關法令及本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
辦理事前評估與控管。
七、執行單位於規劃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前
,或既有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發生重大功能變更,應填具政府人工智
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如附表,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檢核表),識別
潛在風險。
本部應於辦理人工智慧風險評估及內控檢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
成作業,並經單位主管奉核後提送保護推動小組備查。惟保護推動小
組另有規定或公告期限者,從其規定。
持續使用中之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每年至少重新辦理一次風險評
估。所屬機關(構)得視業務需要增加評估頻率,並更新其評估內容
及判定結果。
八、執行單位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結果
為甲類者,應辦理下列內控措施:
(一)人類監督保留:不得將具法律效果或影響民眾權益之行政處分,完
全交由人工智慧自動裁定,應保留適當之人為介入與最終覆核機制
。
(二)透明標示:系統與服務自動生成之圖文內容或提供對外互動服務(
如客服機器人)時,應於顯著處標示「本內容由人工智慧輔助/生
成」等提示。
(三)明確警語: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建立救濟機制:針對受人工智慧輔助決策影響權益之民眾,應提供
明確之申訴管道、決策解釋及權益救濟流程。
(五)強化防護:應於採購契約或系統與服務規格中,明確要求供應商落
實資安及資料治理相關機制。
(六)防範歧視偏見:應於系統設計、訓練及應用過程中,建立防範歧視
偏見之相關措施或機制,包括資料集偏誤檢測、模型公平性評估及
相應之修正措施。另得依其模型類型、風險等級、應用範圍或對權
益影響程度,進行或要求供應商導入適用之第三方檢測或獨立驗證
,以降低演算法對特定族群產生不當差別待遇之風險。
九、執行單位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結果
為乙類者,應辦理前點各款內控措施,並得依機關資源及風險程度,
調整各項內控措施之執行優先順序。
十、執行單位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結
果為丙類者,應辦理第八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內控措施。
執行單位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就風險類型一至三及其嚴重程度綜
合判定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為無顯著風險者,執行單位得免辦理第八
點所定內控措施,惟仍應依風險評估檢核表填列評估結果,並保留相
關紀錄備查。
十一、執行單位應依風險評估檢核表欄位逐項填列內控措施之辦理情形;
各項內控措施如因系統與服務性質不適用者,應敘明具體理由,經
單位主管審認後,始得免予辦理,並應報送保護推動小組備查;保
護推動小組或經環境部授權之查核單位,得依風險程度、業務性質
或查核計畫,要求系統與服務管理人及所屬單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供內部控管或查核作業使用。
十二、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於運行中,若發生輸出結果明顯異常或與業務
預期顯著不符、生成重大違法內容、資料外洩或對民眾權益產生實
質損害等異常情事,執行單位應立即暫停系統與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功能、啟動人工作業程序,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
執行單位應於知悉異常情事後四小時內,依本部資通安全通報機制
或內部既有通報程序辦理通報;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初步報告
,內容至少包括事故標題、情形說明、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及事故
間之關聯性、通報者姓名與聯繫方式、事故首次已知發生時間、發
生地點、佐證資料或參考來源,以及依據風險評估檢核表 2.4 之
嚴重程度分級判定安全事故嚴重程度與損害類型等,若異常情事同
時構成資通安全事件者,其通報仍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
辦理。
執行單位採購人工智慧系統或服務時,應於採購契約中明定供應商
負有異常通報、配合事故調查及受稽核之義務。
十三、本部應定期辦理人工智慧素養、資訊倫理與風險管理之教育訓練,
以提升本部人員對人工智慧技術局限性及資安風險之認知。
十四、本要點所定內控機制應由環境部定期檢視;並適時做滾動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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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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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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