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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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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附件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PDF
主 旨:公告修正「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依 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環署廢字第四○九三五四號公告自本公告
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四、本署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簡稱本標準),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事業,對於本
公告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內完成改善。事業於改善期限內
,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