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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附表所列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