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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所稱「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指公私場所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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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環境部 |
| 發文字號: |
環部空字第115000002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 內容: |
主 旨: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6 條所稱「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
污染源」,指公私場所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4 年 12 月 31 日嘉環稽字第 1140047085 號函。
二、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
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八條所稱之情節重大,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
定。」,管制對象為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之公私
場所,因自始未經合法登記(如違章工廠),若有違反本法規定,主
管機關無法掌握其污染及排放狀況,造成空氣污染及影響民眾健康之
虞,係屬情節重大情形。
三、有關貴局所詢之公私場所,如已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
(如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惟未事前取得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
許可證,逕行使用廢木材作為燃料,尚不適用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
正 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本部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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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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