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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月5日環署水字第09600016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環境部
發文字號: 環部水字第11410293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168
          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於 110  年 5  月 31 日修正時
          ,配合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已納入貯油場管理措施規定,刪除原條文第 44
          條;旨揭函釋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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