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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違反同一規定及2次限期改善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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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文字號: |
環循利字第1136120732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其違
反同一規定及 2 次限期改善認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部交下貴局 113 年 9 月 19 日桃環海資字第 113008414
7 號函辦理。
二、查限期改善之目的在給予業者時間改善,以回歸業者應遵循法規之義
務。個案倘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同一行政法上義務,經分別 2 次處
限期改善,又於 1 年內,查獲第 3 次仍違反本辦法之同一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即 1 年內 3 次均違反本辦法第 6 條、第 9 條或
第 13 條同一規定),表示已有多次違反法規行為,其違反法規情節
具重大性,故認定旨揭規定之情節,構成得撤銷或廢止其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之要件,此與業者實際上是否已完成改善無涉。
正 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循環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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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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