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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之「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飲料店/連鎖飲料店」業者適用規定,以及業者提供之餐具品項由消費者帶回後,不再回收進行洗滌並提供其他消費者使用,該餐具即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所指免洗餐具、一次用飲料杯,應以前述公告進行限制、處罰該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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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文字號: |
環循永字第11261126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永續消費回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
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之「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飲料店/連鎖飲料店
」業者適用規定,以及業者提供之餐具品項由消費者帶回後,不再回收進
行洗滌並提供其他消費者使用,該餐具即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
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所指免洗
餐具、一次用飲料杯,應以前述公告進行限制、處罰該管制對象,請查照
。
說 明:一、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一、限制使用對象」
規定,「有店面之餐飲業者」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
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
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意即若某飲料店於前
述空間(包含與其他店家共用空間)提供座位(含僅供桌子採立位方
式用餐)者,則應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
,全面(包含內用、外帶)禁止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品項包含「杯、
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等;若無提供自有座位
、亦無與他店共用座位(含僅供桌子採立位方式用餐)之飲料店,則
依「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依貴轄公告實施日
期進行管制。
二、近期部分環保局反映轄內飲料店、餐飲業者宣稱「該店家使用塑膠材
質重複容器提供消費者,自不受法令規範」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
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
,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又依「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對於「
一次用飲料杯」之定義為「指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一次
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盛裝容器,客觀上不
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之裝填飲料容器及杯套」。
(三)承上,前述管制對象若提供予餐飲消費者使用或盛裝之餐具品項,
若由管制對象收回、洗滌後提供予其他消費者使用者,即不受法令
管制;若管制對象提供予餐飲消費者使用或盛裝之餐具品項將由消
費者帶回後,不再回收進行洗滌並提供其他消費者使用者,則該餐
具即為前述公告所指免洗餐具、一次用飲料杯,應以前述公告進行
限制、處罰該管制對象。
三、檢附前述公告內容如附,請貴局加強查察轄內業者,違者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處。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部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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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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