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方式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111406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興辦事業計畫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執行業務係依審查
機關審核通過之內容運作(即土地使用符合核定之使用目的)。基於
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且執行相同業務,
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興辦事業計畫之管制目的,
審查機關應簡化辦理程序。
二、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審查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繼承或贈與
等,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
,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並執行相同業
務者,應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不需重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
(二)業者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規紀錄切
結書,供審核機關審查。
(三)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興辦事業計畫實質內容變動
,其審查程序仍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
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
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本署法規委員會、環資國際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毅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