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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注化學物質氟化氫(氫氟酸)危害成分之標示,中文名稱「氟化氫」「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英文名稱標示「Hydrogen fluoride」「Hydrofluoric acid」或「Fluorhydric acid」,均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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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化字第11181038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關注化學物質氟化氫(氫氟酸)危害成分之標示,中文名稱「氟化氫」「
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英文名稱標示「Hydrogen
fluoride」「Hydrofluoric acid」 或「Fluorhydric acid」,均符合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2 目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規定,公告氟化氫(氫
氟酸)(Hydrogen fluoride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7664-39-3)為
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告事項一附表一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以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準
。
二、容器、包裝標示及公告板係為清楚辨識運作物質危害特性,確保物質
正確使用;倘運作人已依規定清楚標示應標示項目,其中文名稱「氟
化氫」「氫氟酸」兩名稱均標示或僅擇一標示,均可清楚辨識運作物
質;英文名稱標示為「Hydrogen fluoride」「Hydrofluoric acid」
或「Fluorhydric acid」亦均可辨別運作物質,皆符合毒性及關注化
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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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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