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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收受之廢棄物經「處理」,且涉及收費辦法第3條附表1產生之公告物質與附表2廢棄物者,需繳納整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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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600754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徵收規定之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5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下稱收費辦法),將廢棄物由採行業別徵收方式改以廢棄物代碼
項目進行徵收,並自 106 年 7 月 1 日實施。
二、另,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7 款明訂物質產生量類別若屬廢棄物,其
產生量需與出廠聯單量相同,係為有效管理廢棄物出廠造成之風險,
使業者能於廠內加強處理使其減量,亦可達到廢棄物源頭減量之效。
爰此,本署自 106 年 7 月份起就製造者(聯單上之事業)之廢棄
物出廠聯單量進行課費。
三、倘事業收受之廢棄物未經「處理」(即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式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行為)即進行境外處理者
,則不需繳納整治費;若事業收受之廢棄物經「處理」,且涉及收費
辦法第 3 條附表 1 產生之公告物質與附表 2 廢棄物者,則屬本
辦法之課費對象,需繳納整治費,合先敘明。
四、綜上,貴公司廢棄物因經「物理粉碎」處理後送往境外處理及「拆解
」產出銅物質之產品,屬本辦法之課費對象,需於每年 1 月、4 月
、7 月、10 月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網
站」進行申報與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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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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