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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所函詢紙製吸管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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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800351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所函詢紙製吸管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8 年 5 月 15 日真亮法字第 108051501 號函。 二、依本署 105 年 6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1050049280 號修正「物 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 表一規定,「平板容器」係以表二之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 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 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其 中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 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 、碗、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三、依貴所來函說明所示,以淋膜 PP、PE、PLA 等防水材質之紙製吸管 ,非屬前述公告列管之平板容器免洗餐具範圍,故非屬本署公告列管 責任物。 四、副本抄送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請於應回收廢容器進貨查驗 作業時依前述說明,執行稽核認證允收物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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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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