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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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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17846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管制濃度 1w/w%
)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
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
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依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濃度已達管制標準,且為製造○○○
產品之原料,應依說明二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另貴公司販售對象亦應依法取得核可,並均應依規定申報。
(二)○○○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w/w%,為紡織染整加
工廠用於布樣還原洗淨加工,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該產品實務上
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酸氫鈉,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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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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