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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之還原洗淨劑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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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152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之還原洗淨劑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
(管制濃度 1w/w%)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
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上述公告物質係為加強源頭管理及追
蹤流向,避免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之風險。
二、貴公司所述販售之還原洗淨劑(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w
/w% ),為用於紡織品染色作業中拔染及還原洗淨使用,已具特定功
能用途,且該洗淨劑實務上並不易再分離提煉甲醛次硫酸氫鈉,無涉
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列管;惟甲醛次硫酸氫鈉使用於製造前述
製成品運作行為,仍須符合本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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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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