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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本署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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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910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本署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 ,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 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 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 排放一次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 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 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 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 辛排放一次。前揭公告主要係針對焚化或工業高溫製程之燃燒不完全 ,或於含氯化學製造程序中產生副產物戴奧辛之排放,進行管制。 二、有關貴轄○○公司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倘係將原製程使用煤 炭加熱燃燒烘乾脫水之加熱爐,改為機械脫水壓榨方式取代,如經確 認製程中確無燃燒加熱相關程序,該製程得免依前項公告每 2 年定 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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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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