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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阻燃劑產品內含三聚氰胺是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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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145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阻燃劑產品內含三聚氰胺是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疑義案,釋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三聚氰胺(管制
濃度 1w/w%)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
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
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貴公司已取得核可文件,所製造三聚氰胺之阻燃劑(高於管制濃度 1
w/w%)為供下游廠商製造防火塗料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在其
產品生命週期並不易再分離釋出,實務上不可能分離提煉三聚氰胺。
三、基於本法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
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含三聚氰胺之阻燃劑,因具
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管制;惟涉及毒性化
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等運作行為,仍須符合本法相關規範。
故下游廠商不需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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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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