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訂定負責人變更應自「最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60日內為之及其起算日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132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訂定負責人變更應自「最後取得」相
關證明文件之 60 日內為之及其起算日疑義。
說 明:一、依旨述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
件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 60 日內為之。
二、本案變更運作人之負責人認定依據仍以原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
可文件時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為主,其變更起算日請依上述證明文
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日期為之;另「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證明文件之 60 日認定,考量該文件送達時間,由文件送達日後
翌日起算。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