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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香精中含α-苯並吡喃酮(香豆素)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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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06991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香精中含 α-苯並喃酮(香豆素)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
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 α-苯並吡喃
酮等 1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α- 苯並吡喃酮達管制濃度 1w/w% 以上,應於運
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
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合先敘明。
二、所述輸入販售添加含 1% 至 18% α-苯並吡喃酮香精如為日用香
料型態,用於日用化妝品及家用清潔用品,其符合國際限量濃度,依
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
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
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參據國際日用香料管理型態
,含 20% 以下 α-苯並吡喃酮香精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
風險疑慮,爰不受毒管法管制,不須申請相關核可文件;惟毒性化
學物質 α-苯並吡喃酮使用於製造香精之運作行為,仍須依毒管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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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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