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30日內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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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039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 30 日內
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申請
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
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惟如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考量該場所確實無任何異動
且非屬主動變更項目,並無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製程及貯存場所變動,
可於非上述期限內辦理基本資料變更,但仍請貴局輔導或宣導業者儘
速提出變更申請,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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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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