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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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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化評字第10600075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疑義案。
說 明:一、有關業者二氯甲烷無 106 年 4 月份網路申報資料一節,經查本署
103 年 4 月 18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32003 號函,主管機關依調查
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報之記錄(表),
係因運作人之「過失」致其內容或格式有缺漏,主管機關得先命運作
人限期補正,如運作人屆期未完成補正,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35 條
第 2 款規定裁處。又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事證研判運作人依運作紀
錄管理辦法製作或申報之記錄(表),係運作人「故意」不予填載其
內容或格式之全部或一部分,屬違反運作紀錄管理辦法中有關紀錄申
報方式之管理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處分。
二、另有關業者運作甲醛 20~25%W/W 於 105 年 12 月至 106 年 4
月無申報資料一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
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但毒性化
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載。爰此,業者申報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係依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之內容(其中包含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含量等),並按實際運作濃度區
間進行申報,其他濃度區間無運作量者,則得免逐日記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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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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