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60023015A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主    旨: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
          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查照。
說    明: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應否實施環評認定應依本
          署 99 年 11 月 10 日環署綜字第 0990101709 號令(諒達)辦理,至其
          環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評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屬「其他位於直轄市、
          縣(市)內之開發行為」,爰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