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函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件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為示意性質,並非泛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均為示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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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
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
更原申請內容,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3 年 4 月 30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30035464 號函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
應檢送之圖件」規定開發場所現況圖、平面配置示意圖或分期開發規
劃構想圖,由於比例尺僅以一千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縮圖標
示即可,因此上述圖件為示意性質,若開發現況與原先平面示意圖不
符時,主管機關應考量該不同之處是否造成環境不良影響之虞,並納
入處分之具體理由,使處分更為完備(附件 1)。
二、惟上述解釋函僅針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
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為示意性質,並非泛指環境
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均為示意性質。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
確實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
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有變更應事先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 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辦理。
三、主管機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時,若發現違法除將依法處分外,若
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援引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追繳不法利得(詳見附件 2 所附最高行政法
院 104 年 4 月 23 日判字第 200 號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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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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