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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相關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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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60001485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每
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登錄後,始得
製造或輸入。另依同法第 3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未依第 7 條
之 1 第 1 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者,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
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
、停業或退運出口。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應登錄化學物
質之種類、數量級距、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
危害評估等資料及其他應備文件、登錄期限、標準、簡易、少量及共
同登錄方式、審查程序、准駁、撤銷或廢止登錄核准、禁止或限制運
作方式、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方式、資訊公
開、工商機密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本署爰據以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惟該
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就 105 年 4 月 1 日起申請既有化學物質
第一階段登錄,尚未指定登錄期限,後續本署將另參採現行執行情形
,據以調修訂定相關條文。
三、另有關「登錄辦法第 19 條既有化學物質登錄工具說明」,係就自 1
05 年 4 月 1 日起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申請相關法律條文
與登錄概要內容,提供登錄人瞭解關於登錄申請需配合事項及遵循流
程,促使業者自主控管之提示性說明,並置於化學物質登錄平臺公開
供參用。
四、綜上,製造或輸入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依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 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於達一定數量之事實發生後,
則應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並經核准登錄,始得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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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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