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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中營造業之列管對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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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600058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中營造業之列管對
象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1 月 18 日桃環事字第 1060003811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營造業屬事業,其係指內政
部營建署營造業法第 3 條定義之營造業:「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又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
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目前為第三階段列管,列管對象為營造業所
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 96 年 8 月 1 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
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
經費為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
四、故貴局所詢由個人(自然人)或獨資公司承攬之營建工程,需同時符
合營造業之定義及前開本署公告第三階段列管條件者,方屬應檢具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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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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