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因環境特性要求開發單位採用更嚴格之約定值時,若涉及檢測或計算方式,除非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另有訂定特別之規定外,仍應依各專業法規所訂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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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500928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因環境特性要求開發單位採用
更嚴格之約定值時,若涉及檢測或計算方式,除非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另有
訂定特別之規定外,仍應依各專業法規所訂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規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
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同法第 5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 條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之
影響及環境品質之評估,均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
境之特性,開發單位應採用更嚴格之約定值……等方式為之,以符合
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前項約定
值係指開發單位評估環境負荷後設定之排放值,或於說明書、評估書
所作之承諾值,亦或為主管機關於審查時之設定值。」特先敘明。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據上述原則,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或審查結
論中,訂定更嚴格之約定值時,後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涉及該約
定值之檢測或計算方式,除非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另有訂定特別之規定
外,各級主管機關仍應依各專業法規所訂之方式辦理,避免原處分遭
撤銷(請參考本署 105 年 10 月 27 日環署訴字第 1050066513 號
訴願決定書)。
三、另未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所訂定之各項約定值,若現行相關法規均無
檢測或計算方式時,建請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或審查結論明
確記載,以免未來辦理監督過程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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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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