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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5項水體及第6項底泥品質指標適用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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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500057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水體及第 6 項
底泥品質指標適用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6 條第 5 項所稱
水體分別為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特定地面水體。其中河川係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之規定,經濟
部業於 98 年 4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820203070 號公告在案。
另本項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面水體依土污法第 3
條規定,係由本署公告之,目前尚無公告特定地面水體。
二、土污法第 6 條第 6 項及其授權訂定子法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
及用途限制辦法,係適用於土污法第 6 條第 5 項所列之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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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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