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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日本政府簡化「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下稱臺日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協定)」之許可執行方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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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25767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日本政府簡化「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 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下稱臺日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協定)」之許可執 行方式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我國與日本為管理雙方有害廢棄物之越境轉移,於 94 年 12 月 1 日簽署臺日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協定,並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生 效。 二、本案依亞東關係協會來函說明略以,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針對 自臺灣輸入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之申請案,不再採取過去依移轉數量 逐次許可方式,改採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內,進行數次移轉方式( 不逐次發出)。 三、爾後辦理臺日間有害廢棄物之越境轉移,請依說明三辦理,且無須再 於每次輸出後 5 日內,檢送日方分批許可通知及海關貨品出口核銷 紀錄向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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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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