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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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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28032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函詢廢棄物清除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管理委員會 105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
視其產生源而定,故事業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倘貴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
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
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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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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