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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轄內衛生福利部○○醫院附設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垃圾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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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28340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衛生福利部○○醫院附設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垃圾疑義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醫療機構係屬廢棄物清理法
所稱之事業,合先敘明。
三、依本署 91 年 12 月 4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81695 號函說明,醫療
院區附設員工宿舍、教育機構產生之廢棄物,究屬事業廢棄物或一般
廢棄物,應視該機構是否為醫院以外之獨立機構而定。另依本署 96
年 4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1484 號函說明,事業廠區外之員
工宿舍,若非屬該事業工廠登記證、廠址範圍內,則該員工宿舍產出
之生活垃圾,係屬一般廢棄物。
四、依貴局來函所附旨揭醫院函述,雖員工宿舍與醫療大樓分屬不同棟建
築物,惟建議仍請貴局視現場實際情況依前開函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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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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